電動車載人,要罰款;過馬路玩手機,要罰款;垃圾混投,要罰款......罰款無形中成了維持某些規章制度的必要手段。
近日,杭州新修訂的《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條例》通過了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的審議,其中懲罰條款是垃圾分類新規的一大亮點。據了解,杭州的垃圾分類管理辦法不僅增加了對收集和運輸單位、物業和居委會等垃圾分類投放管理責任人的處罰,還新增加了一條“信用處罰”。“事無巨細”,在垃圾分類上,每一個省份城市都被貼上了“愛管閑事”的標簽。
罰款,真的能達到理想的效果嗎?會不會適得其反呢?其實罰多少款只是實現垃圾分類的一種表面形式,建立全流程、上下聯動的垃圾分類系統才是最終目的。反過來,如果不能保證后續的正常、穩定的運轉,懲罰也會激起前端執行人的不滿情緒,導致“心不服口不服”的“爛局面”。
處罰的前提是監管,監管也是處罰實施的一種手段。在推進垃圾分類中,全流程、抓重點是過程中的兩大“主題詞”,有專業人士指出,如果垃圾分類后續處理跟不上,分了也是白分。完善的垃圾分類推行體系包括運行、管理和監管三個層面,要確保分好類的垃圾收集和最后的處理規范,全流程監管實施,保證每一個階段、每一個環節都能切實落地,讓每一個都樂意參與其中。